地方金融监管当局再次摸底排查炒作“虚拟币”问题。

11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昨日发出通知称,近期有借区块链技术炒作虚拟币的迹象,须防范死灰复燃,对辖区内虚拟币相关活动进行摸排。

通知要求摸底排查三种情况,一是在境内组织虚拟货币交易;二是以“区块链应用场景落地”等为由,发行“XX币”、“XX链”等形式的虚拟货币、募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三是为注册在境外的ICO项目,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提供宣传、引流、代理买卖等服务。

近期,多地地方监管也发布风险提示,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督促互联网企业退出虚拟货币 

11月14日,上海市金融稳定联席办和上海央行互金整治办联合下发《上海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通知称,近期借区块链技术的推广宣传,虚拟货币炒作有抬头迹象,为防范死灰复燃,根据国家互金整治办相关部署,请各区整治办对辖区以内虚拟货币相关活动进行摸排。

上述通知要求,各区在11月22日前完成摸排工作,一旦发现从事上述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互联网企业,立即报送市金融稳定联席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退出,打早打小。

近期,在决策层提出发展区块链、央行推进数字货币研发时,关于“虚拟币”的炒作不断,比特币价格也一度上扬。

11月13日,央行在其官网专门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情况的公告》,公开辟谣称“人民银行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央行辟谣称,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央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仍处于研究测试过程中。市场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数字货币,网传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均为不准确信息。

央行提示,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央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早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其实,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多地发出风险警示 

近期,多地地方监管也发布风险提示,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11月15日,河南郑州警方从诈骗团伙嫌疑人高某、胡某、冯某古巴遣返押解回国。

郑州警方通报称,经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霍某等人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河南链鑫科技有限公司、AT交易所等多家公司,利用自己购买的硬盘、主板、机箱再加以贴标拼装的方式,生产所谓的“矿机”,可产生虚拟货币。

高某等人谎称客户可投资购买“矿机”通过挖币、兑换、交易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但当客户高额购买其“矿机”后,该公司又以交易平台被黑客攻击为由冻结客户兑换的数字货币,通过后台阻止客户提现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目的。该案涉案资金高达13.6亿元,受害群众达7000余人。侦查发现,该公司高管高某、胡某、冯某已于案发前潜逃境外。

11月8日,广东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发布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 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称,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该风险提示称,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有三大特征。

一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区块链等热点概念进行炒作,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甚至组织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以ICO、IFO、IEO等名目发行代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等为宣传口号,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规避监管规则,隐蔽性强。

三是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举办线下活动或在各论坛、微信群里宣传ICO、区块链项目,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原始股份分红等)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特征。